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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確有錯誤怎麼辦?

仲裁2.44W

一、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確有錯誤怎麼辦?

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確有錯誤怎麼辦?

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確有錯誤向原來做出這樣的一種仲裁裁決的有效機關來進行一定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因為在這種狀況之下,根據我們國家的仲裁法規定必須要符合程序,而且不能夠違背事實和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申請執行

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生效勞動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申請,並提供該裁決書或調解書。勞動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該申請後應當執行。

(二)不予執行的情形

以下情形,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的,裁定不予執行:

1、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或者仲裁結構無權仲裁的;

2、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3、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錯誤的;

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6、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申請執行的期限

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

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四)執行措施

1、凍結、劃撥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

二、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應採取什麼措施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現在仲裁的這一種措施和民事訴訟活動是一樣的,可以幫助當事人解決很多的糾紛,在某種程度上來説的話,也可以減輕我們國家的訴訟的壓力,當然仲裁的話也需要符合程序和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