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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的生效裁決怎麼向法院申請執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兩年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申請執行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的申請和有關材料。包括:
1、仲裁裁決申請執行書;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複印件副本;
4、雙方送達回證複印件;
5、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
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仲裁委的生效裁決怎麼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