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發生效力仲裁裁決書不服的怎麼辦?
一、對發生效力仲裁裁決書不服的怎麼辦?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提起訴訟,仲裁裁決並不是絕對失去法律效力。勞動者提起訴訟又申請撤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第一條,即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准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可見,勞動者對裁決不服提起訴訟,在法院沒有作出實體裁判時,仲裁裁決是一種效力待定。
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不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故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只能向中院申請撤銷。因用人單位只有三十日的起訴期間,超過該期間將喪失訴權,所以用人單位向中院申請撤銷終局裁決,中院應受理,在基層法院沒有對勞動者提起的訴訟沒有作出實體裁判時,應中止訴訟。
二、仲裁裁決後還可以起訴嗎?
仲裁裁決後可以起訴,但是需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如果仲裁裁決作出後,人民法院對其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此時當事人可以就該糾紛到法院提起訴訟。對於作出的仲裁裁決已經生效並且不存在可撤銷的情形,此時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對此不會受理。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五十四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當事人對於仲裁機構下達的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後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15日不起訴的,視為裁決書自動生效,雙方需要按照裁決決定執行。如果有一方沒有按照仲裁裁決的規定,履行相應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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