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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書發生效力的內容是什麼?

仲裁1.29W

一、仲裁裁決書發生效力的內容是什麼?

仲裁裁決書發生效力的內容是什麼?

(1)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實重新申請仲裁。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生效後的裁決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經濟糾紛的最後決定,不得再爭議。

(2)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生效後,已是期滿不訴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爭議。如當事人再起訴,法院可不受理。

(3)當事人必須遵照生效裁決的條款和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仲裁裁決書的內容

仲裁裁決書的主要內容,由引言、案情、仲裁庭意見和裁決結果四個部分構成,引言不加標題。

1.引言。仲裁裁決書在引言部分説明仲裁程序事項,具體包括:

(1)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時間、根據、案件編號以及案件適用的仲裁程序。

(2)仲裁庭的產生和組成情況。寫明仲裁員選定或者指定的時間、經過,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和首席仲裁員的姓名,如果有申請回避的情況,應予説明。

(3)仲裁材料、文件和通知提交和送達的情況。

(4)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的,應寫明申請保全的時間、內容、提交人民法院的時間及人民法院的裁定事項。

(5)當事人提出反請求或者管轄權異議的,應説明對反請求的受理或者對管轄權異議作出決定的情況。

(6)案件審理的情況。應説明是書面審理還是開庭審理,審理的過程,和解或調解的情況。開庭審理的,還應説明開庭的次數,每次開庭的時間、雙方的出庭情況。

2.案情。主要寫明:

(1)爭議的事實。寫明係爭合同的主要內容,特別寫明與爭議有關的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按先後順序寫明爭議發生的整個事實經過。

(2)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及所依據的主要事實與理由。完整、客觀地按照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書的內容進行歸納或者直接引用,切忌斷章取義,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一併列明。

(3)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完整、客觀地寫明被申請人的答辯及所提供的證據。

(4)被申請人的反請求和申請人對反請求的答辯。如果有反請求.作全面、客觀地記載。

(5)歸納爭議焦點。全面、準確地歸納當事人爭執的主要問題,列明爭議雙方各自對這些問題的觀點和論據。

3.仲裁庭意見。仲裁庭意見包括仲裁庭查明的案件事實,依據事實和法律,劃清爭議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明確雙方責任的理由。該意見是仲裁裁決書的關鍵內容,是作出仲裁裁決的基礎。

(1)查明的事實。寫明仲裁庭經過庭審調查、辯論、質證所查明的事實以及所依據的證據。這部分應對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從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上進行分析,對證據與事實之間的邏輯關係進行論述,闡明仲裁庭對證據採信或者不採信的理由。

(2)對雙方的爭議進行分析判斷。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分析説明當事人的哪些主張和要求符合事實和法律,應予支持;哪些主張和要求不符合事實和法律,不予支持;哪些主張和要求超出示仲裁程序,不予審理。分析判斷時要前後呼應,論點要明確、論據要充分,論證要嚴密,語言要簡練,表達要準確,條理要清晰。

(3)對如何承擔仲裁費用説明理由。

4.裁決結果。寫明以下裁決事項:

(1)請求事項的裁決。針對當事人的請求事項作出裁決結果,既不能超出請求的範圍,也不能有遺漏。裁決應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和責任分擔,確定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人履行的義務。裁決應準確、全面、明確、具體,有給付事項的,應寫明給付義務人、給付對象、給付的標的物、給付數額、履行期限及具體方式、逾期履行的責任。

(2)仲裁費用的裁決。具體寫明仲裁費用是由一方承擔還是雙方分擔,具體的數額。

仲裁裁決的具體執行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仲裁事項本身而定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埋合法的認定,特別是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是基於實際的仲裁事項來進行認定的,存在異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