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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仲裁裁決確有錯誤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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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效的仲裁裁決確有錯誤怎麼處理?

生效的仲裁裁決確有錯誤怎麼處理?

1、按現行法律規定,對於生效的商事仲裁裁決書,法律也規定了救濟途徑。

對於生效的商事仲裁裁決書,法律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如生效商事仲裁裁決被證據證明確有錯誤,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2、對於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法律也規定了救濟途徑。

對於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法律規定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並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並再審,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另外,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對此也可以依職權提出抗訴。

3、《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只規定了對“一裁終局”而生效的勞動爭議仲裁的司法救濟權。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9條規定的救濟權的對象也僅限於用人單位一方,並不包括勞動者一方。這種對“一裁終局”的生效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救濟,相對於絕大部分的非“一裁終局”案件而言,不僅救濟的相對數量極為有限,而且這種救濟權的賦予是以提前犧牲了用人單位向法院的起訴的權利為代價的。

救濟途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1993年10月18日勞部發[1993]276號) 第34條規定:“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應提交本仲裁委員會決定。決定重新處理的爭議,由仲裁委員會決定終止原裁決的執行。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委員會宣佈原仲裁裁決書無效後,應從宣佈無效之日起七日內另行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即當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當發現本委員會的裁決書有錯誤,其可以啟動仲裁委員會討論程序,並進行內部的自我糾正。

雖然仲裁委員會主任對錯誤的發現,也完全有可能是在當事人向仲裁委會員提出異議後而發現。但是,無論是通過哪種方式發現的錯誤,至少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的規定,為仲裁委的自我糾錯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仲裁裁決書的生效時間

仲裁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的起訴期限內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民事案件一審的判決書,如果沒上訴的話是十五天後生效;裁定書是十天。二審是當即生效。刑事案件一審判決書是十天後生效。

仲裁裁決書是指仲裁庭在認定證據、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及其相關事項作出決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我國《仲裁法》第4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第51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這些都是製作仲裁裁決書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和修改。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57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的,法院先回核實訴訟的真實性再予以受理。法院在案件處理的過程中地位、作用是很重要的,處理過程中藥保持嚴謹性和專業性。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之間都應該保持專業的工作能力。保證案件處理的零誤差,以及維護合法訴訟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