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證只能是什麼證據
物證只能是什麼證據?物證一般情況下只能是“原始證據”,直接來源於案件本身,沒有經過篡改或是複製。在一些案件中,需要物證進行證明,那麼相關部門對物證的要求是怎樣的呢?下面請跟着本站小編繼續往下看。
一、物證只能是什麼證據?有什麼特徵?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徵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等。
物證和其他證據相比,具有如下特徵:
1、物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真實性。爭議的案件事實都是已經發生了的,是現實的客觀存在。如果能夠判定物證是真實的,不是虛假的,通過物證與案件事實的聯繫,就能夠用其來證明案件事實,因而物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2、物證具有獨立的證明性。物證是一種客觀實在的,並不反映人的主觀意志,比較容易審查核實。不象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那樣,容易受主觀因素和其他客觀因素的影響。在大多數情況下,物證能獨立證明案件事實是否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證據加以印證,即可成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例如,在因產品質量而引發的訴訟中,物證就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因為,該產品作為爭議的標的物本身就是物證。也就是説,只要查明該標的物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就可以直接認定案件事實,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從這個意義上講,物證還具有一定的可靠性,所以有人也稱物證是“啞巴證人”。
3、物證具有不可代替的特定性。物證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具體物體和痕跡,具有自己的特有的特徵,且被特定化於特定的物體之上。因此,它是不能用其它物品或者同類物品來代替的,否則就不能保持原物的特徵。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物證必須提交原物。”只有在提交原物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但提交的複製品的一切特徵必須與原物相同,照片也只能是原物的真實情況的反映。這種複製品和照片,只是固定和保存原物的方法,作為物證的仍是原來的物品和痕跡,而不是複製品和照片。
二、法院對物證的要求
物證具有以下特點:
1、物證是以其存在之外部特徵來證明案件待證事實;
2、物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獨立與人的主觀意志之外;
3、物證具有較強證明力。
收集物證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複印件或者證明該物件的照片、錄象等其他證據。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可以收集其中的一部分。
物證只能是什麼證據?物證是進行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未經篡改複製等手段改動過的證物才具有證明案件情況的功效。小編提醒大家在發生需要物證的案件時,應該保護好證據現場,不要讓證據受到損壞。
-
舉證當事人可以是公司嗎
可以。如果是以公司的名義參加訴訟的話,那麼舉證的當事人是公司。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
-
證人作證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
-
民事訴訟法中不需要質證的情況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中不需要質證的情況有哪些?(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及定理;(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6)已為有效公...
-
施工糾紛證據怎麼收集
律師解析:凡是能證明是對方責任的證據都可以收集:1、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種簽約;2、來往信件(書信、電子郵件等);3、各種會議紀要;4、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5、施工現場的工程文件;6、工程照片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