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的關係是怎樣?
一、實物證據和言詞證據的關係
1.言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一般比較明顯
言詞證據所反映的案件情況存在於人的大腦之中,通過人的陳述表達出來,它雖然不像實物證據那樣是可見的,但也不像實物證據那樣處於靜止和被挖掘的地位,人們可以主動地提供他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從而對案件事實起到及時的證明作用。’同時,言詞證據是陳述人對他所感知的案件事實的複述,往往能夠把刑事案件或窩事、行政爭議發生的原因、過程、後果等具體情節描述清楚,從而比較全面地證明案件事實,而且陳述人能在司法人員和有關訴訟參與人(如辯護人、代理人)詢問的引導下,補充、修正他所感知的事實,澄清疑問,從而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的事實真相。言詞證據的這一特點是實物證據所無法比擬的.
2.言詞證據容易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失實的情況
言詞證據是客觀事物在人頭腦中映像和記憶的反映,它一般要經歷感受、判斷、記憶、複述幾個環節,在這幾個環節中任何一個環節都可能會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使言詞證據虛假或失真;而且還受到言詞證據提供者是否願意如實提供證據的影響,如腖述人與案件的利害關係有可能使陳述人有意作虛假陳述。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都與訴訟的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就有可能使陳述人故意作不實陳述。證人雖然一般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但也會由於證人個人的品質,或者受到威脅、利誘等外界影響而作虛假證言。鑑定人亦存在同樣的總是,故對言詞證據必須慎重,不可輕易相信。
二、實物證據和言詞證據的概念
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則是一種特殊的言詞證據,儘管鑑定的客體是實物、痕跡、聲音、氣味等等,但經過鑑定之後所得出的結論,則是有關專家根據科學知識和實踐經驗對送鑑物提供的鑑別、判斷的意見,歸根到底,仍然還須以鑑定人言詞(包括文字的表述)為其表現形式,因此,鑑定結論也還是應該歸屬於言詞證據。言詞證據的內容,是陳述人直接或間接感知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是通過詢問、訊問等而取得的陳述,常被固定於各種筆錄之中。
實物證據是指以實物形態迷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又稱之為廣義上的物證。實物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筆錄等。同言詞證據恰恰相反。凡不是以人的言詞、意見為其表現形式,而是以各種實物、痕跡、圖形、符號等載體和客觀上存在的自然狀況為表現形式的證據,都是實物證據。實物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此外,還應包括勘驗、檢查筆錄。勘驗、檢查筆錄儘管是偵查、審判人員在進行勘驗、檢查之後所製作的筆錄,乍看起來似乎也是從事勘驗、檢查的有關人員對於現場情況的反映,但它與鑑定結論有着明顯的區別,即:它只是客觀地記載同本案有關的現場、物品、人身、屍體的具體情況,屬於純粹的現場實錄,而不是提供勘驗、檢查人員的分析、判斷意見。因此,仍應歸屬於實物證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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