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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種類及證明效力是什麼,證據的意義是什麼

證據分類的意義

證據種類及證明效力是什麼,證據的意義是什麼

1、從理論上看,將證據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可以認識訴訟中各種證據的不同特點,從而提出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各類證據的一般規則。

2、從實踐上看,通過對證據的科學分類,能夠使證據材料系統化、條理化,從而便於司法人員和當事人等根據各種證據的特點和運用規律,客觀、全面地收集和審查判斷證據,正確運用證據查明案情,保證辦案質量。

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原生證據與派生證據)

1、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劃分依據,是以證據的來源,出處的不同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2、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的證據。即通常所説的第一手材料。例如,親自看到或者聽到案件事實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被害人對自己受害經過的陳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對自己是否實施犯罪所作的供述或辯解,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的原件都是原始證據或者叫做原生證據。 傳來證據,是指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即不是從第一來源直接獲得,而是從原始出處之外的其他來源獲得的證據。

3、它是原始證據派生出來的證據,因而又稱派生證據。例如,現場痕跡的模型,書證的複印件或影印件,轉述他人感知事實的證言等,都屬於傳來證據。需要説明的是,傳來證據的概念和西方國家證據分類中的傳聞證據有所不同。嚴格地説,傳聞證據僅指言詞證據,而傳來證據的範圍則比較廣泛,不僅涉及言詞證據,也涉及實物證據。

4、在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中,原始證據和傳聞證據的區分十分重要,因為它涉及到英美法系證據法中十分重要而又繁瑣的“傳聞證據規則”,也稱傳聞法則。英美法系國家以法庭審判為中心,凡在法庭審判為中心,凡在法庭審判外提供的證言,非證人當庭口頭作證,或陳述的內容非本人耳聞目睹的事實,均為傳聞證據。 劃分標準:證據的出處和信息的來源,即證據是否直接生成與案件中有關的行為或活動,是否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原始性聯繫,是否直接反應案件中的人、事、物的屬性或特徵。

證據種類及證明效力

1、有利於司法人員積極主動地收集和運用原始證據。由於原始證據比傳來證據可靠性強、證明價值大,因此司法人員在辦案中應儘可能查找、收集第一手證據材料,力求用原始證據認定全部案件事實,確保辦案質量。

2、有利於司法人員注意收集和善於利用傳來證據。司法人員明確了傳來證據具有的佐證原始證據等作用,就會在收集原始證據的同時,注意收集傳來證據,並且善於利用傳來證據去查明案件事實,進而保證案件的正確處理。

3、有利於司法人員對全部證據進行認真的審查判斷和正確運用。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證明作用並不是絕對的。它們都有失實,甚至虛假的可能性,因此,司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對它們進行查證、核實。可以通過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即通過查找傳來證據的原始出處以核實傳來證據的真實性,通過傳來證據以佐證原始證據等進行審查判斷。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當前社會我們遇到什麼糾紛問題如果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的話,我們都能夠通過司法的方式來解決這些問題,司法途徑中證據是非常重要的內容,很多方面都需要證據來證明,所以證據種類及證明效力和證據的相關意義都是非常重要的,是需要我們去了解的。

標籤:證據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