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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證據通常用來證明些什麼

在司法實踐中,證據的運用是比較廣泛的,特別是實物證據的使用,常常會與言詞證據結合起來。實物證據為破獲案件提供重要的依據和線索,幫助法官更好地瞭解案件的主要事實情況。下面本站整理了實物證據通常用來證明哪些內容的相關資料。

實物證據通常用來證明些什麼

一、實物證據通常用來證明哪些內容

實物證據通常證明實物資產是否存在。實物證據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一個片斷、一個側面、一個環節、一個場景等,並注意把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結合起來使用。

二、實物證據的優勢:

1、實物證據不僅能為案件破獲提供重要線索和依據,而且能使法官對於偵查機關破獲案件的過程有一個基本的判斷和了解。所謂雁過留聲,人過留痕。任何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都必然會在現場或者其本人身上以不同形式留下各種痕跡或者物品。這些痕跡、物品是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伴生物,它一定會與犯罪嫌疑人或者案件事實產生某種必然聯繫。所以,一起刑事案件發生後,偵查機關通過勘驗現場,或者對相關人員的人身進行檢查,或者對相關場所進行搜查,通常能發現和提取到一些痕跡、物品,並通過對這些痕跡、物品進行分析、鑑別,為案件偵破指明方向;案件偵破被起訴到人民法院後,藉助這些取自現場的物品、痕跡,審理法官能夠分析判斷偵查的過程是否自然合理,案件發生與被告人存在哪些不能否定的聯繫等等。如,在現場提取的血跡,經DNA鑑定確定為死者之外的人所留,這就極有可能系犯罪嫌疑人所留,下一步的偵查工作就可以重點圍繞該血跡來展開。如果通過進一步鑑定而確定血跡系某一嫌疑人所留,該嫌疑人與犯罪現場的聯繫便得以建立,再通過對嫌疑人在案發時的去向及其他相關問題進行了解和分析,便能判斷嫌疑人員有無作案的可能。法官通過對該血跡的審查,便能判斷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原因及依據,由此便能對偵查機關的偵破經過形成一個較為客觀、準確的判斷。

2、實物證據是檢驗其他證據是否真實可靠的重要依據。實物證據是一種客觀存在,其證明價值不受人的思維影響而改變,本身不會“説謊”。而言詞證據則不同,容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可能出現虛假。我們根據查證屬實的實物證據以及由此建立起來的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和指向事項,就可甄別言詞證據證明內容的真實性。如在現場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指紋,而犯罪嫌疑人供稱沒有去過現場,其供述顯然與指紋所證明的犯罪嫌疑人到過現場的內容不符,這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通過物證所證明的內容便可確定是虛假的。基於其證明內容的客觀性及其對於言詞證據的檢驗性,實物證據還具有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案件真實情況、證人如實作證的重要功能。刑事審判中,利用經查證屬實的實物證據來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或者證人所説的情況是否屬實,是審判法官經常使用且非常必要的一種鑑別方法。

3、實物證據是刑事審判中查明或者認定案件事實的可靠依據。刑事案件中,實物證據具有較強的可靠性和穩定性,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比言詞證據更能客觀地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更有説服力,對事實的認定有着重大甚至決定性的作用。特別是在刑事審判階段,已不可能回覆到偵查的過程,如果能借助相關實物證據來進行分析判斷,就能綜合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實,證人證言是否失之偏頗,從而達到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目的。可以説,案件如果沒有實物證據,司法實踐中將有相當一部分案件事實難以無疑義地決然認定。因為其他證據對於案件事實所證實的程度終歸難以像實物證據那樣排除人們的合理懷疑。

4、實物證據所證實的案件事實相對於其他證據而言更能經得住歷史的檢驗。這是由實物證據的穩定性所形成的。實物證據本身除非遭受污損或者重大侵損,一般不容易發生改變,其一旦以其外形、結構、性能等特徵對案件事實形成證明之後,就不會再發生改變。這一點,是言詞證據、鑑定意見及電子證據等所無法比擬的。其他類型的證據所證實的情況可能隨着時間的流逝或者環境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化,如證人改變證言、重新鑑定出現新的鑑定意見、電子數據被修改等。當然,物證的結構、性能等由於認識上的缺陷而影響其證明作用的問題也可能出現,如指紋、血跡鑑定的改變等,但那並非物證本身發生了改變,而是人的認識方面的變化。

三、實物證據的證明缺陷

實物證據的證明優勢已毋庸置疑,以致在刑事訴訟制度不斷走向文明、科學的今天,儘量以實物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已成為刑事訴訟證明的發展方向。不少法官在對案件事實進行審查時,首先考慮的就是有無實物證據。從而改變了以往那種將口供視為“證據之王”的觀念。但是,無庸諱言,實物證據的證明也有其一定的侷限性,因而在使用實物證據的時候需要妥善把握。

1、實物證據通常屬於間接證據,一般很難單獨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為充分發揮實物證據的證明價值,通常還需要進行科學技術鑑定、辨認、比對等。相比之下,直接證據無需憑藉邏輯推理就能夠一步到位地證明案件事實。因此,刑事法官在對實物證據進行審查時,必須與其他證據相互結合,進行綜合判斷。

2、實物證據的證明範圍往往只涉及案件事實的某個方面,不如言詞證據的證明範圍寬泛。如被告人口供,其內容可從案件的起因、經過、結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觀狀態、悔罪程度等多方面進行反映。而實物證據無法單獨反映案件主要事實,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環節。如現場提取犯罪嫌疑人的指紋,只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到過現場,而不能證明系其作案,更不能證明作案經過,它只能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共同反映案件事實的某一方面。

3、雖然實物證據的客觀性較強,但其證明作用也容易受到有關自然因素影響。某些實物證據經過一段時間之後,可能發生外形及物理結構的變化,有些實物證據在陽光暴曬或者雨、雪侵襲之後也會失真。因而,實物證據的正確提取及妥善保管對於其證明力的發揮至關重要。刑事審判中,在對實物證據進行審查時,該實物證據的來源途徑、提取方法、保管過程等,都是不容忽視的重要問題。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關於實物證據通常用來證明哪些內容的相關資料,雖然説實物證據的證明作用不是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但是對案件事實起到間接證明作用。間接證據通常用來證明實物資產是否存在,實物證據一般要與言詞證據相結合。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焦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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