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證據和口頭證據的區別是什麼
一、口頭證據相關規則
1、口頭證據規則為實體法規則還是程序法規則
口頭證據規則是合同相對性在證據法上的反映,其條件是必須與合同相對性、最佳證據規則及禁反言規則相一致,所以,有人認為它首先是合同法內容,即“口頭證據規則系契約法中之實體法,而非如字面上所顯示有關證據方面之“證據法”。從該規則的內容看,該規則要求當事人的特殊行為,在以後的書面行為面前失去其應有效力,同時,較早的行為,對於以後的該文書,不產生增加或變更的作用,而且任何被提出用以證明較早行為的證據,不具關聯性,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從這個角度説,口頭證據規則又有證據規則的一面。
2、附停止條件的文書中的口頭證據規則的適用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在民事法律行為中,有附停止條件的民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該行為發生法律效力,條件不成就,則不發生法律效力,亦即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取決於不確定的事實。
3、無效或可撤銷的文書口頭證據規則的適用
嚴格言之,一項法律行為,須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三項條件缺一不可,否則,有可能成為無效行為,受到法律的否定而不生效力,更無可執行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無效合同的若干情形。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並非無效,但行為人如果主張其行為有瑕疵,行使撤銷權,則有可能使該行為自始不生效力。如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等,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主張合同有瑕疵。如果當事人不主張合同瑕疵,由於撤銷權為形成權的一種,合同即能正常發生效力。
二、實物證據相關規則
1、實物證據客觀性、穩定性強,不易失真
證據本身是客觀存在的,且往往伴隨着案件的發生而形成,一般難以,不像言詞證據那樣易受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而且實物 證據在很多情況下是經司法和執法人員勘驗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經發現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們是證實案情的有力證據。
2、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一般是靜態的、片斷的
實物證據是人們無法與之相互交流的“啞巴證據”,它如實地記錄下客觀發生的事實卻不能主動地向人們展示,只能通過科學技術和實踐簪簿用人的語言對其進行翻譯和解讀,這同時説明實物證據與案件客觀事實的關聯性不如言詞證據那般明顯;而且,由於除視聽資料以外,實物證據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一個片斷、一個側面、一個環節、一個場景等,而不能像言詞證據那樣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對實物證據的運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實物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並注意把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結合起來使用。
3、實物證據的種類和範圍與人類的認識能力密切相關
實物證據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載的證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類的認識能力直接決定實物證據的適用範圍和證明的準確程度。
以上就是實物證據和口頭證據的應用規則。綜上可知實物證據具有真實存在的客觀意義,需要通過科學技術手段去獲取或者保存,能夠證明某種場景下的真實情況。而口頭證據通常是作為實物證據的一種附加補充,有着它適用的特殊範圍,但是仍然具有法律效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石家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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