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意見實物證據有什麼區別
鑑定意見實物證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是兩者服務的對象是相同的。兩者都是訴訟證據的一種。但是鑑定意見對於實物證據來説,説服性較弱了些。它所陳述的是客觀的判斷。實物證據則陳述的是主觀得事實。那麼兩者之間到底有什麼關係呢?
一、鑑定意見和實物證據兩者之間有什麼關係呢
鑑定意見本身就屬於證據的一種。
鑑定意見是訴訟證據的一種。其表現形式是簽訂意見書,屬於實物證據。鑑定意見不同於證人證言等人證,因為鑑定人沒有直接或間接感知案件情況,鑑定結論是表述判斷意見而不是陳述事實情況,證據的產生所依據的是科學技 術方法而不是對有關情況的回憶。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鑑定意見屬於實物證據嗎,簽訂意見的唯一表現形式就簽訂意見書,因此可以説,簽訂意見屬於實物證據。通常法律上提到的簽定意見都具有以下三個特點:實物證據客觀性、穩定性強;實物證據能如實地記錄下客觀發生的事實,通過科學技術和實踐簪簿用人的語言對其進行翻譯和解讀;實物證據需要人去收集和尋找。另外,實物證據在運用時需要遵循四個重要的規則。
二、實物證據和鑑定意見具有哪些特點
根 據證據的存在及表現形式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這種證據分類分別稱之為人證和物證(廣義上的物證),但是實物證據的範圍顯然是要大於證據法定種類中的物證的,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還是稱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更為妥當一些。實物證據具有以下特點:
1、實物證據客觀性、穩定性強,不易失真。
2、 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一般是靜態的、片斷的實物證據是人們無法與之相互交流的“啞巴證據”,它如實地記錄下客觀發生的事實卻不能主動地向人們展示,只能通過科學技術和實踐簪簿用人的語言對其進行翻譯和解讀,這同時説明實物證據與案件客觀事實的關聯性不如言詞證據那般明顯;而且,由於除視聽資料以外,實物證據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一個片斷、一個側面、一個環節、一個場景等,而不能像言詞證據那樣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對實物證據的運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實物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並注意把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結合起來使用。
3、實物證據的種類和範圍與人類的認識能力密切相關實物證據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載的證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類的認識能力直接決定實物證據的適用範圍和證明的準確程度。
鑑定意見實物證據之間的關係,小編在上文已經為你詳細的列出來了。鑑定意見是客觀判斷,提供下面工作的重點和方向。而實物證據是實際存在的,並且能夠充當證物的事物。兩者缺一不可。但這樣不能説鑑定意見沒有作用,法律上來説,鑑定意見屬於訴訟證據的一種,也在實物證據的範疇。間接的提高了實物證據的可信性。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無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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