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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司法鑑定意見證據效力不足?

什麼情況下司法鑑定意見證據效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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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隨着許多人的法律意識增強,訴訟量增大。為了提高訴訟成功率,許多人會選擇去獲取司法鑑定意見,可是往往會在訴訟中面臨司法鑑定意見證據效力不足的情況,那是因為許多人還沒有真正認識到司法鑑定意見如何才能具有效力。

一、什麼是司法鑑定意見?

司法鑑定意見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從定義來看司法鑑定包括以下幾層意思:

1、司法鑑定是在訴訟活動中進行的,是涉及訴訟的活動;

2、司法鑑定的主體是司法鑑定人;

3、司法鑑定的目的是為了解決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

4、司法鑑定的方法是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進行鑑別和判斷;

5、司法鑑定人應當提供鑑定意見。

我國三大訴訟法均規定鑑定結論作為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什麼會影響司法鑑定意見效力?

(一)合格主體是司法鑑定有效的前提。

對從事已列入《決定》的司法鑑定活動,必須由持有省司法廳頒發司法鑑定許可證的司法鑑定機構中有省司法廳頒發的司法鑑定執業證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這也是評判鑑定意見是否合法的前提。

(二)鑑定程序是否合法影響鑑定的效力。

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司法部《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進行鑑定,否則就有可能導致鑑定意見的無效和不被法官採信。

(三)鑑定標準直接影響鑑定意見是否準確。

當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其他一些機關各自都制定了相關的鑑定標準,鑑定標準不統一往往造成司法鑑定意見的不一致,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利益和法院對鑑定意見的採信。在訴訟中司法鑑定必須嚴格引用法院目前適用的鑑定標準和相關的技術標準。

綜上所述,如果要尋求司法鑑定意見,在訴訟中能成功使用司法鑑定意見證據,必須要向持有正規的司法鑑定執業證的司法鑑定人按照合法鑑定程序,根據相關鑑定標準進行,這樣,才能在訴訟中正確發揮司法鑑定意見證據效力,以防出現司法鑑定意見證據無效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