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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意見是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嗎?

眾所周知,無論是什麼事件在訴訟過程中都是需要證據才能審判,而由專業人員提出的鑑定意見就是一種重要的證據種類。但是因為他的專業性,很多人疑惑鑑定意見是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嗎?針對這種情況,小編總結此文做個簡單分析。

鑑定意見是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嗎?

一、鑑定意見是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

鑑定意見是專業人員運用其專門知識,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分析鑑別,對專門性問題作出意見,以作為法官判斷相關證據真偽的參考依據。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證據種類,從性質上來説,鑑定意見與其它證據類型很重要的區別在於:鑑定意見本身是構建在其它證據材料基礎上,得出的鑑定人的主觀判斷。在其它證據類型中,都力求證據材料契合客觀案情,儘量與表述人的主觀相分離;但在鑑定中,最有價值的反而是鑑定人通過主觀知識鑑別證據材料的過程。

二、鑑定意見的相關知識

1、鑑定意見的所屬

言詞證據是由知曉案件情況的人通過陳述而產生的口頭或書面證據,鑑定意見是鑑定人員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針對案件中涉及的的專門性問題發表的個人意見,鑑定人對自己出具的鑑定意見採取的是個人負責制。由此可以總結出鑑定意見的特點:

(1)鑑定意見是在案件發生之後產生的

(2)鑑定意見是鑑定人的個人意見,會受鑑定人主觀因素的影響

2、鑑定意見的質審

如果因鑑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那麼取得法官對重新鑑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序和鑑定結果等等。

這方面,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以及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等內容。

但 “何謂“鑑定程序嚴重違法”、“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無明確和具體的標準。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於當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請專業律師就顯得尤為重要。比如,有些當事人在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後並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並不支持。那麼可能最終會放棄重新鑑定申請,或者無奈得同意不滿意的鑑定結論。很多當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請法官迴避或者投訴的手段來達到重新鑑定的目的。

以上就是小編對於鑑定意見是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嗎這個問題答案的總結,首先具體介紹了鑑定意見的含義,證明其是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接着為大家列舉的鑑定意見的相關知識,包括鑑定意見的所屬和質審兩個方面。證據是解決案件的基礎,因此對其的瞭解還是必要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