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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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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區別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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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一、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概念 根據證據的存在及表現形式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也有學者把這種證據分類分別稱之為人證和物證(廣義上的物證),但是我 們認為,實物證據的範圍顯然是要大於證據法定種類中的物證的,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還

一、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概念

根據證據的存在及表現形式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也有學者把這種證據分類分別稱之為人證和物證(廣義上的物證),但是我 們認為,實物證據的範圍顯然是要大於證據法定種類中的物證的,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還是稱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更為妥當一些。

凡是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即為言詞證據,它包括以人的陳述形式表現出來的各種證據,如刑事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等。關於言詞證據我們要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第一,言詞證據就其內容而言,是陳述人直接或間接感知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而其陳述又往往固定於一定的載體之中。言詞證據通常以筆錄(即記錄材料)為載 體,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訊問筆錄,對證人的詢問筆錄;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證人可以提供書面證詞,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書寫書面供詞;在一些重大案 件的調查中,也可以使用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陳述人的陳述。但不論記載方式如何,記載的內容仍是陳述人陳述出來的案件事實,因此,不能因載體表現為實物而 認為上述證據為實物證據。

第二,鑑定結論也屬於言詞證據。鑑定結論雖然表現為書面形式,但其實質是鑑定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所做出的結論性意見,而且,在法庭審理 時,當事人等有權對鑑定人就鑑定結論發問,l鑑定人有義務作出口頭回答,以闡明補充其鑑定結論。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鑑定結論就屬於證人證言的範疇,稱為 “專家證言”或“專家意見”。所以,鑑定結論也屬於言詞證據。

凡表現為一定實物的證據叫實物證據。實物證據多以物品或痕跡等實在物為其存在狀態和表現形式。法定證據種類中,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視 聽資料等都屬於實物證據。應當指出,刑事訴訟中的勘驗、檢查筆錄,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是對有關現場、人身,物品、痕跡等與案件有關的 實物證據特徵的書面記錄,是對實物證據內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屬於實物證據;另外,作為貯存有特殊信息(語言、圖像、密碼、數據等)的可供證明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主體以視 聽手段進行感受的視聽資料,都是通過一定的錄音帶、光盤等實物加以貯存和反映的,亦屬於實物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