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證據調查

直接提取實物證據方法有哪些

説到實物證據,相信大家都不是很瞭解,實物證據是一種常見的證據的類型,在案件的審理的過程中是經常需要使用的。那麼,直接提取實物證據方法有哪些呢?言詞證據的種類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直接提取實物證據方法有哪些

一、實物證據的收集方式

主要是通過勘驗、搜查、扣押、查封、凍結、調取、當事人提供等方式進行的。

收集實物證據除針對實物證據易滅失的特點,強調必須迅速及時收集外,還要強調深入細緻地收集,以保證能夠發現提取到各種細微的痕跡與物證。實物的固定保全,以不損毀、不變形、不丟失為原則,尤其要注意分案分別保管,以防不同案件的證據相互混淆。

二、主要特點

根據證據的存在及表現形式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這種證據分類分別稱之為人證和物證(廣義上的物證),但是實物證據的範圍顯然是要大於證據法定種類中的物證的,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還是稱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更為妥當一些。實物證據具有以下特點:

1、實物證據客觀性、穩定性強,不易失真

證據本身是客觀存在的,且往往伴隨着案件的發生而形成,一般難以,不像言詞證據那樣易受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而且實物證據在很多情況下是經司法和執法人員勘驗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經發現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們是證實案情的有力證據。但是.由於各種自然因素的影響,份如風吹日。曬、雨漱潮濕、沙埋、水淹等等,有可能使實物證據變形、腐爛或者揮發j喪失,甚至消失得無影無蹤。某些實物(例如氣味或其他揮發性物質)更是轉瞬即逝,時過境遷就可能永遠滅失而不能再成為證據,這又是實物證據本身所具有的弱點。

2、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一般是靜態的、片斷的

實物證據是人們無法與之相互交流的“啞巴證據”,它如實地記錄下客觀發生的事實卻不能主動地向人們展示,只能通過科學技術和實踐簪簿用人的語言對其進行翻譯和解讀,這同時説明實物證據與案件客觀事實的關聯性不如言詞證據那般明顯;而且,由於除視聽資料以外,實物證據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一個片斷、一個側面、一個環節、一個場景等,而不能像言詞證據那樣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對實物證據的運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實物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並注意把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結合起來使用。

3、實物證據的種類和範圍與人類的認識能力密切相關

實物證據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載的證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類的認識能力直接決定實物證據的適用範圍和證明的準確程度。

綜上所述,關於直接提取實物證據方法,我們要注意,在進行使用言詞證據的時候,不能夠僅憑口供而進行定案的,言辭證據的使用是還要和其他的證據相結合的,而且,言辭證據必須實事求是,不能夠威脅他人來提供不符合實際的言詞證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萊蕪律師。

標籤:證據 提取 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