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證據的審計證據獲取方法有哪些?
一、實物證據的概念
實物證據是指註冊會計師通過實地觀察和參加清查盤點所獲得的,用以證明有關實物資產是否存在的證據。實物證據對某項實物資產是否存在的證明力最強,效果最為顯著。它可以對該實物的狀態、數量、特徵給予有力的證明。
二、取得實物證據
在對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等項目進行審計時,註冊會計師首先考慮通過清查、監督或參與盤點來取得實物證據以證明它們是否存在。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出實物證據並不能完全證明該項實物資產的價值及其所有權的歸屬。就實物資產價值的確定而言,它主要取決於實物資產的質量,而實物資產的質量不能完全依據它的外形和狀態來確認,因為我們不難發現一些看似污穢不堪、質量奇差的實物(如設備)才剛剛投入使用很短的時間,但對它的設計使用壽命而言才算開了一個頭。與此相反,某些外觀嶄新、光澤鑑人的設備可能已接近它設計使用壽命的終點。所以説,確定實物資產的價值應以取得時有關資料或中介部門評估確認資料為主要依據,切不可以“貌”取值。就實物資產的所有權而言,也許註冊會計師看到納入盤存清點的實物中包括外單位寄存的實物、被審計單位經營性租入的設備、已售出待發運的商品。毋庸置疑,這些實物的所有權與被審計單位毫不相干。因此,實物證據不能證實資產價值和所有權的認定,可以説是它的一種侷限性,這種侷限性需要通過另行審計並取得其他形式的審計證據方可得以完善補充。
三、獲取實物證據的審計證據的方法
1、審計物證要儘可能提取原物,應當註明實物的所有權人、數量、存放地點、存放方式和實物證據提供者情況。不能提取原物的要拍成照片入卷,並註明出處和保存單位。
2、通過檢查方法進行審計取證的,應當取得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會計資料、被審計單位承諾書、會議記錄、文件、合同等資料,以及審計人員編制的彙總表、調節表、分析表等材料。
3、向羣眾調查取得物證。在向羣眾調查收集物證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使他們願意提供有關物證的線索或者提交他們持有的物證。
4、注意運用司法機關提取的物證。司法機關有法律賦予的偵查權,對明顯違犯法律法規的案件,要爭取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和配合,運用他們已掌握的物證。
5、對取得的物證必須妥善保管或封存,並適時採取一定的方法和手段進行固定和保全。對於物證,不得隨意使用或損毀。
以上就是筆者為大家整理的實物證據的審計證據獲取方法,大家可以瞭解一下相關的內容。在實踐中,為了方便收集審計證據,對其進行了分類。審計過程中的實物證據是證明實物資產存在的證據,但同時需要其他的證據來補充説明。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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