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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出軌的直接證據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都可以作為證據。
1.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採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
2.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痕跡。其特點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徵、物質屬性以及它所處的位置,來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實。
3.視聽資料,又稱“音像資料”,是指助電磁、光電、電子計算機設備等技術手段所記載和再現的聲音、圖像、數據等信息資料。
可分為錄音、錄像、電腦數據以及紅外線、中子束、激光等測驗儀器提供的資料。使用時必須審查信息存貯、輸出、轉換等環節是否存在誤差,資料內容有無人為篡改等情況。
4.證人證言,簡稱“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據的一種。一般以口頭形式表達,由詢問人員製作成筆錄,必要時,也可以允許證人親筆書寫證言。一般應當是證人親自看到或聽到的情況,也可以是別人看到聽到而轉告他知道的事實。
5.當事人陳述指的是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就有關案情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作的敍述。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及審判階段,當事人的陳述都是重要的證據材料。
6.鑑定結論又稱鑑定意見。指鑑定人受司法機關委託或聘請,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後作出的書面結論性意見,是訴訟證據之一。
7.勘驗筆錄,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驗人員對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和有關證據,經過現場勘驗、調查所作的記錄,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中法定種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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