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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調查取證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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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調查取證的方法有哪些

婚外情是如今影響夫妻和諧的重要原因之一,甚至有的時候還會導致夫妻離婚,家庭分崩離析。在這個時候,作為受害一方想要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利益的話,那麼可以通過蒐集對方婚外情的相關證據。那麼婚外情調查取證的方法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介紹。

在生活中,人們時常將第三者稱為“情人”、“小蜜”、“二奶”等。第三者的表現形式基本有三種:一是偶爾地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通姦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在這三種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它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無過錯方可以據此要求損害賠償。如果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因為通姦而引起離婚的話,如果無過錯方有充分證據,則對方要承擔過錯責任,無過錯方可適當多分些財產。婚姻法上沒有通姦或者婚外戀的概念。法律並不禁止通姦,那是道德調整的範圍。

重婚罪難認定“夫妻名義”取證難

重婚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徵:如以夫妻名義申報户口、購買及租賃住房、舉行婚禮等,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説得再具體點,如果一個丈夫與第三者領取了結婚證,這就是確鑿的證據;如果他與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對外“老公老婆”地介紹身份,以夫妻名義旅遊聚會,那麼鄰居和親友認定的證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與第三者生育子女,醫院的記錄上顯示男方是父親,那麼這也是一個重要的證據,但是記錄如果僅根據女方的陳述,或根本沒有任何與男方的聯繫,單獨生兒育女的證據的證明力就顯得“勢單力薄”了。

有位業餘“女偵探”自稱花了四年的時間,走街串巷、上山下鄉,最終查清了丈夫包二奶、生子入户的事實。為了拍“姦夫淫婦”以及他們的“全家福”,她揹着相機晝出夜伏數月,卻始終一無所獲,取證屢屢碰壁。物業公司為了維護業主的隱私,守口如瓶。鄰居也不想管閒事,怕惹事生非。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取證難,由當事人自訴、舉證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近幾年北京法院系統處理的重婚案件微乎其微。

捉姦在牀難證同居關係

當夫妻因一方發生“婚外情”離婚時,出於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設法取得對方“不忠”的證據,以求在離婚時,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財產分割權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滬、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種名目的偵探機構、調查公司如雨後春筍般應運而生。當事人抱着“捉姦取證”的心態,不擇手段、不惜成本。那麼,費盡心機取得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就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審判案例來看,即使有“捉姦在牀”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支持。

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僅有一兩張“捉姦在牀”的照片只能證明配偶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情即婚外性行為,很難證實他們長期持續穩定的生活在一起,也就不能構成法律規定的“重婚”或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條件,因此法院支持精神賠償訴訟請求的可能性不大。

律師提示説,對於婚外情的取證一直以來都是難點,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證據,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內的他人隱私權,否則取證就不合法。

1、自家取證可被採信

如果破門而入,在自家牀邊,舉起照相機、攝像機“咔嚓”攝下牀上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係的照片,被法院採信的可能性較大。目前很多法官對這樣的取證是採用的,他們會據此判決離婚並要求過錯方向配偶支付過錯賠償金。因為在自己家裏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所以,構不成刑事責任。但是在自家牀上捉姦,行為不要過激,照片不要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為,證據僅用於庭審舉證,證據有效的可能性較大。反??,如果當事人拿着照片四處張貼、散發,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李律師説,即便是在自己家捉姦取證,也不應該大力鼓勵,因為這樣取證在雙方情緒都很激動的情況下,極易引發家庭惡性案件,稍不冷靜就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2、私闖民宅“捉姦”不合法

如果在他人(包括第三者)住宅或賓館內收取證據,不但取的證據不被法院採納,反而可能會吃“侵權”官司。

李律師舉例説,有這樣一起案件,在一起離婚訴訟中,丈夫有婚外情,妻子錢某知道丈夫在第三者孫某的住宅後,叫上自家3男3女6個親戚去“捉姦”。破門進入第三者的住所後,錢某先拍攝了丈夫和第三者同睡一牀的照片,然後,同去的3名男性將男方圍住,錢某上前毆打第三者,並強行剝去了她的內褲,孫某用毯子遮蓋自己的身體,躲閃不及,覺得自己受到了侮辱。為此,她訴至法院,要求錢某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錢某調查收集丈夫不忠於妻子的證據未嘗不可,但其行為應合乎法律規定。錢某在孫某的房屋內,侵害了其人格權及隱私權,構成了對她的精神損害。因此錢某對此應承擔民事責任。

後來這份捉姦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也沒被法院採納,證據取得的方式要合法,否則,取證即使反映了事實真相,卻不能被法院採用。

3、公共場所取證有效

在公園、劇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利,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也較大。因為在公共場所發生的行為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於親密接觸的少。這些親暱行為的照片很難説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定同居的行為,只能從一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的異性關係,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

4、多收集證據組成證據鏈

妻子看見丈夫和異性進了對方的住所或是到賓館開了房間一晚未出,這樣的證據在法律上能不能説明婚外情問題?李律師認為,這些只能是部分證據,還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證據綜合起來認定。因此受害方應儘可能多的收集間接證據,如與第三者交往的一些書信、互贈的一些禮物、電話記錄、住宿賓館的票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村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派出所的證明、買房或租房合同等,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鎖鏈,來證實同居事實,對打贏官司可能更有幫助。

5、取證要量力而行

在處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很多無過錯方苦於掌握不了對方越軌的確鑿證據,但又不甘心就此罷手,因此耗盡心機去調取證據,甚至不惜血本,請人或請“偵探公司”去調查,而忽視了對於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律師提醒,當事人取證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則會給自己帶來更大的痛苦,得不償失。

6、取得婚外情證據離婚訴訟佔主動

雖然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為的證據也未必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但在離婚訴訟中,這些證據對申請“無過錯方多分財產”是至關重要的。

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雖然這個“照顧”只是“量”的變化,而不是“質”的區別,但仍然是有利於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

此外,從訴訟策略上考慮,如果有“捉姦在牀”的證據,就可能在調解、訴訟中爭取更多的主動。

“婚外情”傷害深重的,常常是那些視婚姻、愛情、丈夫為生活支柱的女人。

關於婚外情的證據,大家一定要注意一點,那就是證據的來源要合法化。像一些錄音、對方的悔過書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如果有必要,你還可以委託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搜集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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