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範圍有哪些?
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範圍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範圍有: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範圍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刑法案件或者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特殊情況下,涉及到貪污案件則可以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主要原因在於檢察機關下屬反貪局是專門對貪污案件進行查處的,另外涉及到預防職務犯罪的相關案件也是由檢察機關進行立案偵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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