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範圍有哪些範圍?
一、民事調解範圍有哪些範圍?
1、婚姻家庭糾紛。指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係及由此產生的財產關係所引起的各種各種糾紛。主要包括夫妻不和,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產,家庭成員間因分家析產、贍養、撫養、家庭暴力所引起的糾紛。
2、生產經營性糾紛。指在社會生產活動中以生產為目的所發生的糾紛。包括生產經營及生產資料使用過程中引起的糾紛。
3、財產性糾紛。指由於財產的確認、歸屬、損害等問題所發生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包括所有權糾紛、使用權糾紛、債權債務糾紛、所有權糾紛指對物質財富的佔有、使用、處分權的爭議。使用權糾紛指對物的使用權的爭議,如租賃、宅基地糾紛等。債權債務糾紛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因債的履行所發生的糾紛。
4、侵權性糾紛。指糾紛主體一方或數方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引起的糾紛,但必須是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所引起的。如情節輕微的損害他人財務。
二、民事調解的特徵有哪些?
(1)調解人的居中性。即調解人應當公平對待雙方糾紛主體,正如常言所説的“一碗水端平”。居中調解人的存在,使得調解與和解顯然區別開來。
(2)糾紛主體的自治性。是否運用調解、調解過程和調解結果等,取決於糾紛主體的合意。調解人只能以“調”的方式,促成雙方糾紛主體相互諒解,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所以不管調解人的身份地位如何,不得通過國家權力或強制措施強行解決糾紛。
(3)非嚴格的規範性。調解並不要求嚴格遵循程序(法)規範和實體(法)規範,具有較高的自治性和靈活性。與和解相比,調解的規範因素較多,因為調解包含着自身規則化的契機:糾紛主體往往有必要就自己主張的正當性對調解人進行説服,特別是調解人越具有居中性則糾紛主體所主張的正當性就越重要,並且調解人基於多種因素的考慮(如體現自己的公正、有利於解決糾紛等),也會主動依據正當的社會規範進行調解。
我國關於民事調解的範圍還是比較廣,通常就涉及到婚姻和家庭,或者是最直觀的財產糾紛或者侵權的糾紛,當然如果是涉及到財產的糾紛,那麼很有可能是根據財產的具體確認或者財產的具體歸屬等發生了糾紛。當然涉及到財產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如果不能夠通過調解來和解,那麼就直接通過上訴的方式,來維護相關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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