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申請舉證延期如何規定?
一、民事訴訟法申請舉證延期如何規定?
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在民事訴訟中,證據對當事人的影響不可謂不大,在訴訟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可以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會為自己的勝訴增加概率。
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有困難(如行動不便,地區偏遠,交通不便等),可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延期舉證。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民事訴訟舉證時限具體如何規定?
在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提起反訴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法律規定舉證的期限會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或者由法院指定一個具體的期限,如果一方當事人確實舉證有困難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法院同意,可以將舉證時間延長,切不可因為舉證困難而逾期舉證,超過舉證時限提供的證據,法院會拒絕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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