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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什麼情況下可以先予執行

一、根據規定什麼情況下可以先予執行

根據規定什麼情況下可以先予執行

(一)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

先予執行是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是尚未作出判決,法院責令當事人預先履行義務,所以,它只適用於特定的案件。《民事訴訟法》根據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其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緊急,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3)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4)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

(5)不立即返還款項,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在先予執行的數額方面,應當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並以當事人的生產、生活的急需為限。

(二)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

先予執行鍼對某些案件要求義務人提前履行法定義務而確立的一種訴訟制度。為避免損害被申請方當事人的利益,避免給法院判決的執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人民法院作出先予執行裁定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條件。根據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先予執行的案件,應當是在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各自應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承擔什麼樣的具體義務都是十分清楚的。例如,原告與被告是父子關係,原告因無生活來源,請求被告給付贍養費,這種案件權利義務關係很明確。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在訴訟請求的限度內,裁定被告預先給付被告一定數額的金錢,以解決被告生活急用。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先予執行的目的是為了及時解決原告的實際困難。但是,如果被告根本就沒有能力先行給付,裁定先予執行也無法執行。所以,在訴訟判決作出前,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必須是在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的條件下 作出的。

具備上述條件,人民法院就裁定先予執行。先予執行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並立即開始執行。如果當事人不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準上訴,但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複議應當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的申請;裁定不正確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二、先予執行的擔保和賠償

先予執行是對於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比較明確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前,即以裁定實現申請人的權利。由於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是人民法院對該案的最終判決,所以,在某些情況下,會發生先予執行裁定的內容與將來的判決結果不一致的情況。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後,被申請人在訴訟終結時反而勝訴的情況也時有出現。為了既能夠達到解決申請人生活或者生產急需的目的,又能保證被申請人的合法正當權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後,經過法庭審理,判決申請人敗訴的,申請人不僅應當將因先予執行取得的財產返還給被申請人,而且對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經濟損失,要予以賠償。

所以,在先予執行中,人民法院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先予執行本來就是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遇到嚴重困難的緊急情況下采取的一種措施,如果還要求申請人提供財產擔保,往往難以辦到,等於雪上加霜,增加了申請人的困難,尤其對那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以及勞動報酬的案件。

三、先予執行後當事人申請撤訴的處理

人民法院採取先予執行措施後,申請先予執行的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第三人或者有關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訴的裁定送達前,對方當事人、第三人以及有關的案外人對撤訴提出異議的,應當裁定駁回撤訴申請。

一般來説,民事訴訟的執行需要以生效的判決來作為依據的,一直要等到判決生效以後才能夠進行執行,但是遇到特殊的情況。在案件還在審理的過程,可以進行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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