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提前通知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勞動者若想要離職的話,則需要按照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因此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是需要做出賠償。那具體來説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提前通知離職呢?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提前通知離職
1、單方預告解除權的法律依據,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自通知之日起經過30日(試用期經過3日),勞動合同即為解除,而無須用人單位同意。其中的30日與3日之規定,即為單方解除權行使的預告期,勞動者須遵守該預告期。所謂無過錯,是指對被解除權人即用人單位而言,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沒有過錯;否則,勞動者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經濟補償金之責任。該規定主要是出於保障勞動者自由擇業權的考量而設定。
2、行使要件:勞動者行使該解除權,應遵循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預告期與書面通知形式規定,即提前30日(試用期內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屆時即發生解除之效果。
3、法律後果:使勞動合同的效力提前消滅,通常不產生經濟補償金與損害賠償責任,但勞動合同約定有服務期與競業限制條款的除外。
二、勞動者何時能立即離職
勞動者單方即時解除權的形態,又可以劃分為須告知的即時解除權與無須告知的即時解除權。
1、須告知的單方即時解除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六種情形,均可產生此種解除權。其行使要件為:一是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舉的情形之一;二是勞動者需告知用人單位,至於告知方式,勞動合同法未明確規定,實踐中勞動者可採取書面或者口頭告知方式。
2、無須告知的單方即時解除權。行使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要件為:用人單位存在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符合其中之一者,勞動者可當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履行任何通知程序。
3、勞動者單方即時解除權行使的法律後果:一是導致勞動合同效力提前消滅;二是對勞動者而言,隨着勞動合同的解除,產生經濟補償金請求權、賠償金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綜上,除了在隨時辭職的情況下,其他的情況下勞動者辭職的話其實都是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單位的。一般在試用期內的,需要提前3日進行通知,但如果是轉正了的話,那麼提前的時間就會更長為30日。更多辭職方面的內容,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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