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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執行申請何時向法院提交申請?

一、先予執行申請何時向法院提交申請?

先予執行申請何時向法院提交申請?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提交先予執行申請書時,需要在提出申請的時候一併提交申請書,由法院進行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二、先予執行後的法院怎樣操作

人民法院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雙方的一方當事人對於先於執行不服從,可以向法院申請複議,不過機會只有一次。

先予執行,又稱先予給付,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作出判決前,就裁定一方當事人預先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錢財,並立即執行的一種應急措施。它對於解決民事訴訟中權利人的生活、生產或經營的急需,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都有着積極的意義。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先予執行適用以下範圍:一是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等。二是追索勞動報酬。三是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非屬以上範圍的,法院不可採用先予執行措施。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時,認為要採用先予執行措施,還必須符合以下一些條件:

(1)當事人必須自己提出要求先予執行的申請。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的,還會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就會駁回申請。

(2)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即是説如果不先予執行,權利人就會難以維持正常的生活或生產、經營,待判決後再給付,就會緩不濟急。

(3)被申請人即對方當事人有履行給付的能力。如果被申請人無履行的能力,即使採取了先予執行措施,也不會收到實際成效。法院依照以上條件對申請進行審核。如果確係符合條件的,法院應以書面形式作出裁定,並通知申請人。法院裁定先予執行,並在審案後判決申請人敗訴的,申請人應負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而遭財產損失的義務。先予執行的裁定書送至當事人後,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立即執行。如果不服的,可以要求法院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被先予執行的錢財應在審案結束後的判決主文中寫明,並在被告應付的金額中加以扣除。先予執行裁定的效力,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上訴審法院撤銷原判決後,自行消滅。

可見,先予執行一般由法官直接處理。 這是因為執行前執行通常是在案件受理和結案之後進行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的權力往往很大,當然,如果情況比較複雜,可以交給法官,也可以諮詢律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