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下可以提交先予執行復議申請書?
一、什麼情形下可以提交先予執行復議申請書?
1、若是發生了以下情形可以提交先予執行復議申請書: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先予執行範圍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2、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決不服可以提出複議請求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一十條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提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後,依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申請人應當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複議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先予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先予執行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先予執行條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2、先予執行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零六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前採取。先予執行應當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並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為限。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之前,案件的一方當事人,若是想要法院作出先予執行的裁決,需要先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的請求。法院需要根據申請人的請求、結合實際情形,作出相應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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