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撤訴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是什麼?
一、起訴撤訴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是什麼?
起訴撤訴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是起訴之後又主動進行撤訴,《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也就是説,當事人有起訴的權利,也有撤訴的權利。
原告撤訴表明已經撤回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訴訟行為,因此,因起訴而產生的法律效力當然消滅,權利義務狀態也回覆至起訴前之狀態,因起訴而產生的訴訟時效也自然被撤銷,訴訟時效不因曾有的起訴行為而中斷。但是起訴狀副本已經送達義務人或者法院以口頭通知等方式將權利人起訴的事實告知義務人的情形下,由於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已經到達義務人,故構成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訴訟時效中斷。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主要有哪些?
中斷的法定事由。依《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可使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1、提起訴訟。起訴的性質為權利人主張權利之保護。基於這一性質,應對提起訴訟作擴張解釋,使其不僅包括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行為,而且包括權利人具有同樣性質的其他行為,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向清算人申報破產債權等。但權利人起訴後又自行撤訴,或因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駁回的,不構成提起訴訟,因而不能使訴訟時效中斷。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於訴訟外主張其權利的意思表示,可向義務人、保證人、義務人之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調解委員會作出,其效力並無二致。
權利人主張權利是其行使權利的行為,不合訴訟時效制度制裁怠於行使權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訴訟時效中斷。
3、義務人認諾。即義務人對權利人作出表示,承認其權利的存在,願意履行義務。這種表示使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到確定,使訴訟時效失去適用理由,因而使時效中斷。義務人對權利人的認諾表示,可以各種方式作出。以口頭或書面對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請求延期給付。
訴訟權利在我們國家的形式是非常的重要的,所以當事人必須要及時的行使訴訟權利,否則就會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説一直在行使權利,比如説結束之後對方承諾履行相關的義務導致撤訴的情況之下的話,訴訟時效也會中斷,不需要擔心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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