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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範存疑不起訴後續處理起訴的程序?

一、如何規範存疑不起訴後續處理起訴的程序?

如何規範存疑不起訴後續處理起訴的程序?

1、明確啟動重新起訴程序的條件。存疑不起訴案件重新起訴,必須以經過後續偵查查清案件事實,獲取了確實、充分的證據為前提。檢察機關是依職權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一定期間內公安機關有移送新的事實和證據、請求再起訴的權利(檢察機關、當事人發現新的事實和證據,都應把相關材料轉公安機關處理)。如果公安機關在後續偵查中,發現新的證據,認為可以重新起訴的,應當將新獲取的證據移送至人民檢察院並書面建議重新起訴。檢察機關對發現新證據的案件,應該指派原案件承辦人或重新指定人員調取案卷,結合全案進行審查,必要時還可以自行補充偵查,經初步審查認為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報經主管檢察長、檢察長批准或經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受理案件,啟動重新審查起訴程序。

2、撤銷原存疑不起訴決定書。實踐中,公訴程序的重新啟動,並不意味着原不起訴效力的自然終止,應當經過法定程序對原不起訴決定書予以撤銷,以表明其效力終止。檢察機關在重新審查案件後,認為新的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時,應制作書面審查報告,提請檢察委員會研究,經研究認為案件現有證據確實符合提起公訴條件的,應當同時決定撤銷原存疑不起訴決定;如果認為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則應作出維持原存疑不起訴的決定。

3、明確重新起訴案件不得撤回起訴。對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由檢察機關重新提起公訴的案件,應規定起訴後,在庭審過程中,即使發現案件證據不足也不得撤回起訴,必須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判決;對於經補充偵查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由法院作出被告人無罪的判決。

二、民事訴訟程序有哪些?

一審程序:

1、起訴。起訴方式,應當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起訴狀中最好寫明案由。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範圍和內容方面。

對於一些案件,如果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檢察機關應該加強説理工作,一旦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應該重新提起訴訟。對於存疑不起訴後重新起訴的程序,我們應該從重新起訴程序的條件、撤銷原存疑不起訴的決定書以及明確重新起訴案件不得撤回等方面進行規範。

標籤:存疑 規範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