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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存疑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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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存疑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一、醉駕存疑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存疑不起訴的情形:

(1)據以定案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

2、相對不起訴的情形:

(1)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照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

從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手段、對象、危害後果、動機、目的等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齡、一貫表現等綜合考慮,認為犯罪情節輕微。

(3)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二、哪些醉駕案件可以免於追究刑事處罰?

1、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

2、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

3、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對醉駕案件,不管是存疑不起訴還是相對不起訴,如果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必須要向社會各界予以公告,並在在通知書中標註清楚不起訴的法律依據,一般情況下,只要醉駕的證據確實、充分,都是要提起公訴的。

標籤:存疑 起訴 醉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