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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訴後怎麼處理?

一、檢察院存疑不起訴後如何處理?

檢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訴後怎麼處理?

存疑不起訴後應該釋放當事人,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第一百七十九條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第一百八十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存疑不起訴的情形

(1)案件已經經過了補充偵查。這是對案件已經經過補充偵查,仍作不起訴決定的時機控制,也是作該決定的程序條件。一般而言,未進一步收集證據就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2)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這是指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於即使提起公訴,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也很可能會宣告被告人無罪。

人民檢察院對此種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總而言之,檢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後,必須立即停止對犯罪嫌疑人的一切強制措施。儘管如此,如果符合起訴條件,檢察院仍能提起公訴,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存疑不起訴的情形,防止做出錯誤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