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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起訴離婚先撤訴再起訴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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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起訴離婚先撤訴再起訴如何處理?

感情這種事情一直是比較繁瑣的。對於起訴離婚先撤訴再起訴,這個問題是具有雙面性的。如果您已經起訴過一次後又撤訴後再一次起訴,如果時間不滿法院是可以不予受理的,但是如果您有自己的新情況、新理由,法院還是可以受理的。但是具體情況請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了解吧!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毫無餘地只能不予受理。

但是撤訴可能發生在開庭審理之前,也就是説未經調解原告也可能出於某種原因撤訴,那麼對原告起訴離婚撤訴後6個月內無新情況、新理由再次起訴的情況應當如何處理呢?

鑑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二款“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未對此作禁止性規定,應當認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權利;或者,要探究撤訴的具體情形具體處理,符合調解和好情形的不予受理,否則,即應當受理。畢竟司法解釋用的是“可比照”而非“應比照”。

對已經受理的上述案件,人民法院無權直接以裁定的形式駁回原告的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第一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規定,只有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才有權利裁定駁回起訴。該件案件,恰如上述,並非不符合受理條件。

如果人民法院不開庭即駁回原告起訴,原告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提起上訴。

對於起訴離婚先撤訴再起訴,這個涉及到婚姻法律的問題可以説是最為繁瑣,因為其中任何事情都可能發生的。以上內容也很好的説到了這個問題的處理方法。具體只能根據您自身的情況來決定,這裏小編只能説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希望以後內容能給您帶來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