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訴的公職人員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存疑不起訴的公職人員處理方式是什麼?
存疑不起訴的公職人員處理方式一般是開除其公職,存疑不起訴是檢查機關經退回補充偵查後,仍然認為證據不足,而做出的不起訴決定。如果將來收集到足夠的證據,檢查機關仍然保留起訴的權力,但在那之前,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當事人應被視為無罪,不會因此開除公職。但如果將來再度被起訴並判決有罪,會相應被開除公職。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
二、存疑不起訴公務員能受處罰嗎
公務員不受到起訴,因為檢察院認為其罪行尚不構成犯罪,做出不起訴決定,故而退回有行政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範圍和程度不同;採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為。
刑事案件存起不起訴是合法的,但是存疑情形發生時,不得直接將犯罪人員釋放,而是需要將案件重新退還到公安機關處繼續進行偵查,若是在存疑之後決定不起訴,並且將逮捕的犯罪人員釋放,此時存疑不起訴者是會被開除公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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