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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不去取起訴狀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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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不去取起訴狀如何處理?

起訴離婚不去取起訴狀如何處理?

起訴離婚不去取起訴狀將會按照缺席判決,我國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法院未經合法傳喚,即便被告沒有出庭應訴,亦不能缺席判決。這是我國法律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答辯權,實現司法程序正義,所專門設置的法律制度。因此,傳喚是缺席判決的前提。

二、離婚訴訟一方不出庭怎麼處理?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的理解:

這裏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

1、由於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係不能離開,

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在這些情況下不出庭的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離或不離,以及有關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的書面意見。

另外,原被告不出庭的後果是一個什麼情況呢?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離婚訴訟中,被告應當到庭參加訴訟。

(二)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當代社會現在起訴離婚,他必須要提供原被告的詳細的住址,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將相應的法律文書都送達給當事人,但同時需要明白的,有一些人員他們可能接到電話之後故意不去,取一些法律文書,此時法院是可以依照規定來進行缺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