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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訴是否期限規定?

一、存疑不起訴是否期限規定?

存疑不起訴是否期限規定?

現行法律對存疑不起訴沒有期限限制,但是對不起訴規定了救濟途徑。不起訴的決定確有錯誤,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具體操作是: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二、存疑不起訴能否繼續適用強制措施

實踐中有這樣的情況,一些公安機關在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人宣佈決定並予以釋放後,立即對其採取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目的是為了便於對案件的進一步偵查,便於控制當事人(被不起訴人)。這樣做不妥。理由有三:

一是這樣做沒有法律法規乃至司法解釋依據。作為執法機關尤其是司法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法律未規定的權力不得行使,而作為守法者,法無禁止即可為。

二是這樣做不符合“釋放”的本質要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佈,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被釋放意味着獲得自由,而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均是對自由的限制。

三是這樣做不符合不起訴的法律意義。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具有在起訴階段終結刑事訴訟的法律效力,而所謂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跑、自殺、隱匿罪證、繼續犯罪或進行其他破壞活動,依法採取的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強制措施適用於刑事訴訟過程中,而不起訴決定的宣佈,標誌着刑事訴訟的終結,強制措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條件。

有關存疑不起訴的適用情況是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的,特別是對於犯罪事實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還存在犯罪證據不能支撐其犯罪事實的情況,這時為了避免出現誤判錯判的情況,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執行存疑不起訴程序的。

標籤:存疑 期限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