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訴案件能起訴到法院嗎?
一、存疑不起訴案件能起訴到法院嗎?
存疑不起訴後再次起訴是合法的,存疑不起訴後需要重新起訴的必須要確定掌握了他人犯罪的證據。作為公安、檢察機關也不應忽視客觀存在的社會對存疑不起訴人的消極評價,為保障其權利,應加大對存疑不起訴案件的補查力度,儘量縮短查清案件的時間,早日給存疑不起訴人一個有罪無罪的明確結論。對此,有學者提出公訴時效的概念,即對存疑不起訴後再起訴權的行使規定一個合理的期限,從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宣佈之日起計算,在該期限內,檢察機關對被不起訴人未能提起公訴的,不再保留公訴權。
二、存疑不起訴必須退補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就意味着對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經過審查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擬作出不起訴決定前,必須退回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只有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後,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經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才能作出不起訴決定。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前設置退回補充偵查的前置程序不妥。其理由是:
第一,不符合現代訴訟原理。退回補充偵查的目的是試圖通過在立法上強制設立退回補充偵查的手段,對擬存疑不起訴的案件進一步收集有罪證據,儘可能對移送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定罪起訴,避免或減少存疑不起訴決定的作出。體現了“疑罪從有”、“疑罪從掛”的思想。這不符合現代刑事訴訟原理,也不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不符合訴訟時效原則。訴訟時效原則要求刑事訴訟程序的設置要儘可能簡便。減少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可以降低司法資源的耗費,也可以使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早日擺脱或減少訴累。對擬作出不起訴決定前,沒有必要設置退回補充偵查的前置程序,應由承辦案件的主訴檢察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
證據不足不能起訴,根據規定,應當按照符合要求,比如證據充分,才可以起訴,否則可能會被法院直接不予受理,給駁回。不起訴一般分為多種,包括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等等。
-
法律規定集資詐騙罪怎麼起訴
律師解析:當事人遇到集資詐騙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為:要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確定法院後再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和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證據等。集資詐騙罪的管轄法院主要是詐騙行為實行地、詐騙行為結果發生地、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地方的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
法律規定詐騙罪不成立會怎麼樣
律師解析:如果案件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要求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如果公安機關不撤銷案件,請求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案件在檢察機關公訴階段,要求檢察機關做不起訴處理,並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案件在法院審判階段,法院會作出無罪判決,如果羈押,可以申...
-
詐騙罪被關要怎麼見面
律師解答:可以委託律師。律師解析:在案件偵查期間,可以委託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嫌疑人處於羈押狀態,家屬無會見權益,該狀態只有辦案人員和代理律師才能會見嫌疑人。所以只有聘請律師進行會見了解案情。律師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為其提出申訴,同時有權為其提出申請變更...
-
刑事案件是否能撤案
律師解析:刑事案件是否可以撤案,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1、可以撤案的情況是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2、不可以撤案的情況是確實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行為需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存在法律上可以撤案的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