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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作存疑不起訴

法律1.68W
逮捕後作存疑不起訴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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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訴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是指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對於經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證據不足的情形:

1、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2、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5、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存疑不起訴法定不起訴的區別在於,存疑起訴是因為證據不充足,不能夠起訴。而法定不起訴,則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絕對不會在對該案件進行起訴了。兩個不起訴,就差在一個絕對性上面,後者的絕對性不會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再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