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目前,有的人的婚姻因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因而是無效的,那具體來説,婚姻無效有什麼法律後果呢?換句話説,婚姻無效的後果有哪些呢?針對以上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一一為您闡述。
一、婚姻無效有什麼法律後果
新《婚姻法》第十二條分別從四個方面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
1、無效婚姻溯及力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可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採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則。
2、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係
《婚姻法》第十二條簡單地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3、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4、父母子女關係
婚姻被確認無效後,對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規定的關於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
二、婚姻無效的後果有哪些
1、婚姻被宣告後從何時起無效
依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三條規定,被宣告為無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時起自始不受法律保護。依據以上規定,婚姻關係一旦被法院宣告為無效的,則婚姻關係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既當事人之間自始不產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2、財產問題的處理
婚姻關係被確認無效之後,所引發的財產關係比較複雜,現做如下分析:
(1)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所產生的財產關係的處理
因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和其他類型所導致的無效存在很大的區別,因為因重婚所導致的婚姻無效,在財產的處理上會影響到合法夫妻關係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故在處理時應首先注意保護婚姻關係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為此,《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以上規定均為保護合法夫妻關係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同時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或遺增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的,應當確認為無效。
(2)其他原因導致婚姻關係無效的財產關係處理
由於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故當事人之間就形成了同居關係,依婚姻法的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同時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該規定明確了其他原因所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方式。但是在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與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3、子女問題的處理
儘管婚姻關係被確認無效,但是依據《婚姻發》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據此,雖然婚姻關係被確認無效,但並不會對父母和子女關係造成影響,關於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探視權、繼承等都依據婚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4、繼承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無繼承權。但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生存一方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對方遺產。
婚姻無效的會涉及到對子女、財產以及共同債務的處理。在實際案件中,只要是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不到法定婚齡的,都屬於無效婚姻。針對以上問題,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建議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我們隨時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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