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管轄約定不明怎麼辦?
一、選擇管轄法院採取的原則是什麼?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5、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10、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有何規定?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綜上所述,對於合同糾紛案件雙方來説,如果遇到民事訴訟法管轄約定不明的情況,通常是因為履行地不明確。這時需要根據合同類型選擇管轄法院,像貿易合同、加工合同,管轄地是有所區別的。針對這些細節,大家要注意區分,因為管轄權對於案件有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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