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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因合同糾紛法院管轄怎麼認定?

一、民事訴訟法因合同糾紛法院管轄怎麼認定?

民事訴訟法因合同糾紛法院管轄怎麼認定?

1、《民訴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一般合同糾紛的管轄確定原則,凡是《民訴法》沒有例外規定的,均使用該準則。

2、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保險合同糾紛,根據《民訴法》第24條,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根據《民訴意見》第25條的規定,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法院管轄。

4、運輸合同糾紛,根據《民訴法》第27條,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如果發生合同糾紛的情況下,應當由哪個法院進行管轄。當事人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到指定的擁有案件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訴訟來解決相關爭議。雙方需要嚴格執行司法判罰的結果,如果對方不執行相關決定的,可以申請司法強制,迫使對方執行判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