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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牽連管轄怎麼規定的?

一、什麼是牽連管轄

民事訴訟牽連管轄怎麼規定的?

合併管轄是指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可以一併管轄與該案有牽連的其他案件,又稱牽連管轄。合併管轄的實質是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基於本案與其他案件的牽連關係,取得其原本無管轄權的該其他案件的管轄權。適用合併管轄的主要有三種情形: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二、訴訟牽連管轄的適用情形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都存在合併管轄,但具體適用的情形又有所差異。

1、刑事訴訟的合併管轄

在刑事訴訟中,合併管轄是指同一犯罪主體實施了兩個以上犯罪,或者同一犯罪涉及兩個以上犯罪主體,或者涉及兩個以上訴訟客體的案件,合併由一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適用的主要情形有:

(1)一人實施多個犯罪的案件進行合併管轄;(2)多人實施犯罪案件的合併管轄;(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合併管轄;(4)刑事自訴案件中自訴與反訴的合併管轄。

2、民事訴訟中的合併管轄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民事訴訟中,合併管轄的情形有:

(1)同一原告基於不同民事法律關係或者不同事件對同一被告增加訴請時的合併管轄;

(2)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就本訴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請求權而提出的第三人之訴時的合併審理;

(3)被告提出反訴時的合併管轄;

(4)普通共同訴訟時的合併管轄,當然,從嚴格的理論角度來看,以上的情形並不都是合併管轄,有些是合併審理。由於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上沒有對合並管轄和合並審理作出區分,因此我們暫且都稱之為合併管轄。

3、行政訴訟中的合併管轄

在行政訴訟中,合併管轄的情形有:當事人因同一行為同時違反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法規,並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主體處理的,如果受處理人均不服而起訴,由一個人民法院合併管轄;幾個當事人對行政主體就同一事實對他們分別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而分別起訴的,一個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也可以分案審理;訴訟過程中,被告發現原告有新的違法行為而進行處理,原告對新的處理決定不服又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另案審理,也可以合併審理;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又提起行政賠償之訴的,由一個人民法院合併管轄。與民事訴訟中一樣,由於對合並管轄和合並審理未作理論上的區分,上述很多情況其實屬於合併審理,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合併管轄。

牽連管轄顧名思義是一個案件的審理與另一個案件有着牽連的關係,之所以選擇放在一起審理,一來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而來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案件當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利。此外上文還給出了刑事及行政的牽連管轄,民事訴訟牽連管轄制度是民事訴訟法中一項重要制度,在今後的司法改革中不可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