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立案管轄權的定義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立案管轄權的定義是什麼?
民事訴訟管轄又稱“民事審判管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於管轄權而產生,是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一種“恆定”,法院對於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無權審理。各國法律規定管轄不盡一致,一般按三種不同的標準劃分。
1、一般地域管轄
《民訴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一般情況下,管轄確定採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就公民而言,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就法人而言,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但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追索贍養費的案件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或特殊管轄,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訴訟標的或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失的法律事實所在地作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共同海損提起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根據法律規定下列三種情況實行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以上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最先接到起訴的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的訴訟管轄度不同的區域有着不同的管轄制度,所以,不同的區域在自己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一定要嚴格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進行,如果發現了違規的行為,一定要及時的糾正,如果相關的部門對工作出現的問題進行了處分,也要及時進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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