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管轄的確定辦法是什麼?
民事訴訟屬於自訴案件,當事人要準備好相關材料到法院提出要求。對於原告來説,確定具備管轄權的法院是參與民事訴訟的第一步,如果提及訴訟狀法院沒有管轄權,對方可能提出異議,延緩案件 的進度。那麼,民事訴訟管轄的確定辦法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民事訴訟管轄的確定辦法是什麼?
1、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級別管轄是在我國法院系統內部確定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的法律制度。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是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複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範圍。一般而言,由於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層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來劃分同級別、不同地區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法律制度。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3、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於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二、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原則是什麼?
1、屬地管轄原則。即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的住所、財產、訴訟標的物、產爭議的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其中有一個因素存在於一國境內或發生於一國境內,該國就取得對該案的司法管轄權。在屬地管轄原則中,又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作為法院管轄權行使的依據。
2、屬人管轄權原則。即在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一方當事人具有內國國籍,無論他是原告還是被告,也不論他現在居住何處,內國法院對此類案件均具有管轄權。
3、實際控制管轄原則。即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就看它是否能夠對被告或其財產實行直接的控制,能否作出有效的判決。在實際行使中又可分為對人的實際控制和對物的實際控制兩種管轄權。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管轄有一定原則,大部分情況下,民事訴訟被告所在地法院具備管轄權。如果案件複雜,性質嚴重,基層法院可能無條件審理,由中級或者高級法院管轄。另外,海上運輸引發的糾紛訴訟,有專門的海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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