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問題的民事訴訟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一、產品質量問題的民事訴訟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產品質量問題的民事訴訟管轄法院一般是質量問題發生地、生產或者售賣該產品所在地,由於產品質量屬於特殊侵權責任,所以,產品責任訴訟應當屬於侵權行為訴訟,其訴訟中的管轄應該根據侵權行為訴訟的管轄原則來確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地。具體到產品責任訴訟中,侵權行為實施地即為缺陷產品投放市場的地點;結果發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損害的地點。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者、產品銷售者、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二、因產品質量造成人身損害的責任包括哪些
包括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屬於特殊侵權責任,依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原則,關於產品質量責任在法律適用上應優先適用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質量法在規定產品責任的同時,也允許生產者、銷售者通過一定的抗辯事由以獲免責。
其中,生產者的免責條件,為其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而銷售者的免責條件,是其能夠證明產品缺陷並非出於自己的過錯,且能夠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產品質量違約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的一般歸責原則,其免責範圍比產品質量侵權責任要廣。
產品質量違約責任,是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為基礎,它是因合同當事人在交付產品不符合要求時而產生的責任,具有相對性和任意性。
產品的價值在於其有質量保證,若消費者在購買產品之後,由於該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導致其身體或者是財產權益受到了侵害,此時就可以起訴售賣該產品的商家。並且在起訴之前,需要先確定商家所在地,然後再向商家所在地的法院提交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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