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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代位權訴訟如何準備證據?

一、代位權訴訟如何準備證據?

民事訴訟中,代位權訴訟如何準備證據?

代位權之訴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因此,需要準備的證據是證明:

(一)有債權債務關係,比如借條、合同。

(二)債權已經到期。

(三)債務人和其他人的債權關係,且不行使到期權利的證明。

由於代位權訴訟涉及多方當事人,存在多重法律關係,舉證問題相對複雜一些。但各方當事人仍必須遵循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而債權人作為原告在行使代位權訴訟過程中,就必須要承擔舉證責任,

二、債權人需提供的證據種類

(一)債權人對代位權訴訟中存在的兩個合法債權關係必須舉證證明,這裏的“合法”是法官在審理中應該重點審查的一個關健環節,看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這兩個債權是否有不合法的債權,比如賭博債權,如果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合同被認定無效,那麼債權人就不能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因此,審查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是否是合法的兩個債權關係,這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的首要條件。

(二)債權人拿出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證據,這裏審查證據,我認為應注意這幾個方面:

1、是不是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只要是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就即可。就可以行使代位權。

2、看債務人是不是構成“怠於行使”的條件,如果債務人拿不出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書面證據,比如法院的法律文書和仲裁決定書,那麼法官可以認定債務人就構成“怠於行使”。

3、是不是要求債權人拿出具體的給自己造成損害的證據呢?

以上就是本站對“代位權訴訟如何準備證據”這一問題的解答。代位權訴訟證據的收集,應該主要圍繞債務人行為構成債權人行使債權撤銷權的幾個要件來進行。同時,對於債權人享有合法債權,也需要加以證明。另外在訴訟過程中,債權人也是可以再提出新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