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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費用退回的情況有哪些,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起訴費用退回的情況

起訴費用退回的情況有哪些?注意事項有哪些?

1、當事人起訴,法院審查後預交一定數額的費用,案經審理結案後根據裁判文書確定的數額,把小於預交數額應退給當事人的差額。

2、原告當事人預交訴訟費後,經法院審理,判決由被告承擔,被告補繳後,由人民法院退還給原告。

3、二審案件當事人雙方上訴均繳納訴訟費的,根據法律規定敗訴人承擔的原則,勝訴方可直接辦理退費。

4、一方上訴繳納訴訟費,判決或裁定另一方承擔並繳納後,退還給上訴人繳納的費用,否則待進入執行階段後處理。

5、訴訟中,當事人自願申請撤訴,辦理50%的退費數額。

6、雙方上訴預繳的,案經審理,雙方承擔的,退給當事人的差額部分。

7、案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按協議約定訴訟費承擔,應辦理的退費部分。

8、其它情況的退費。

二、起訴費用退回的注意事項

1、 向本院申請退取起訴費的, 退費申請人應提供:

(1) 預交起訴費的收據(紅聯)及複印件。

(2) 退費申請書。

(3) 退費委託書兩份。

(4) 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

(5) 領取退費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

(6) 退費單位收據(當事人是個人的可不提供)

2、 立案庭對上述文書審查無誤後,出具“退費通知單”。退款領取人憑此單和該單位的正式收據(公民持個人身份證)到本院財務室領取退款。財務室退款後開具一式三聯退款收據,第一聯(紅色)由退款人保存,第二聯(藍色)交本院案件承辦人存檔,第三聯(淡紫色)交審判流程管理組存查。

3、 凡未在判決書(裁定書)中載明退費情形的,訴訟費不予退還,如確屬判決項中遺漏對訴訟費的承擔,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補正後根據情況區別對待。

4、 下列情況請予以注意:

① 判決承擔給付義務的上訴人,本院不向其退訴訟費。該上訴人履行給付義務完畢後,可持執行法院已履行完畢證明和對方當事人已履行完畢證明,來本院申請退多交的訴訟費,也可由對方當事人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法院請求我院協助辦理退費手續,將該款抵扣義務人應給付的款項。

② 未能足額交納二審訴訟費的,退費額依實際情況確定。

③ 二審判決承擔給付義務的一方並非是上訴人的,不向上訴人退二審訴訟費。上訴人可將此款計入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的標的額中。

④ 當事人雙方上訴,預交了多份上訴費的,判決承擔訴訟費的一方未交納上訴費或未足額交納的,暫不辦退費手續,待其交納或補足後,再向其他上訴人退費,也可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訴訟費。

起訴費用退回是允許的,但要符合上述情況,當事人需攜帶相關材料去有關機構辦理。當然,起訴費的繳納是有標準的,並不是胡亂收費。關於起訴費上交的問題,您可以撥打本站熱線諮詢。還有,起訴費這個問題還為人所詬病,很多市民初衷都不願交納這筆費用,小編堅信未來的法制社會裏,機制和公信力會更加的全面建強,人們也願意把自身依託給法律和社會。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標籤:費用 起訴 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