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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搶注依法駁回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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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搶注依法駁回的情況有哪些?

商標搶注依法駁回的情況有哪些?

面對商標惡意註冊行為日趨規模化、專業化的形勢,商標局通過優化審查分文流程,對典型惡意申請類型及相關案例進行梳理、彙總。在審查環節,對認定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的商標申請從嚴審查,主動予以駁回。具體有以下四種情況表現突出:

1、對惡意攀附他人商譽、搶注較高知名度商標的申請予以駁回。

2、對大量搶注通用名稱、行業術語等具有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意圖的商標申請,予以駁回。

3、對申請註冊名人姓名商標等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商標申請,從嚴審查,主動予以駁回。

4、針對同一企業的惡意反覆搶注、連續搶注的商標申請,從嚴審查並參考在先異議、無效宣告案例予以駁回。

二、當事人商標被搶注維權要提供哪些方面證據?

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或爭議、主張權利時,應當結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標搶注行為的構成要件來陳述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這些證據應側重於兩個方面:

1、一方面是商標註冊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的證據,例如雙方當事人之間與爭議商標有關的商品購銷合同、往來函電,商標註冊人向權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額“商標轉讓費”的書面證據。

2、另一方面是權利人在先使用、宣傳爭議商標的證據,例如權利人與商標設計、商標標識印刷公司之間的委託合同及相應單據,有關商標的廣告製作、發佈合同,刊登商標廣告的報紙、雜誌,有關商標商品的購銷合同及發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件時,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例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異議、爭議裁定申請,儘可能在期限內一次性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為了使自己的主張得到有力的支持,當事人應儘量提交那些有較高公信力的證據,例如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由專門機構保管的歷史檔案、在具有較大影響的新聞媒體上刊登的有關商標的宣傳材料等等。

綜上所述,商標局作為審理商標註冊、規範商標使用的部門,每年都受理大量的商標註冊申請。在這個過程中,其要優化審查分類流程,加強對惡意搶注行為的甄別。對於重複搶注、惡意搶註名人商標或者大量搶注通用名的行為,商標局會主動駁回,不等商標被搶注的一方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