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如何撒訴,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般來説進行離婚的方式有兩種,相信大家都是比較的瞭解的,一種是通過雙方友好協商,然後直接進行離婚,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協議離婚,而另一種便是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離婚,也就是起訴離婚,對於起訴離婚,不少人會問這樣的問題,起訴離婚如何撒訴,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如何撤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2款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上述規定是基於維持家庭的穩定和培養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時也是對那些視離婚為兒戲的人一種限制。但這個規定也不是對離婚撤訴後所有案件都是這樣處理,對離婚撤訴後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是不受時間限制的。這就需要當事人提供有力的證據,證實“新情況、新理由”,否則,法院在六個月內,是不會重新立案的。
但有一個情況需要特別注意,就是當你起訴後發現法院沒有管轄權,有些沒有經驗的法官會勸你撤訴,然後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不知法律特殊要求,尤其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茫茫然撤了訴,再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時,又被告知半年後才能起訴時,當事人有一種被愚弄的感覺。
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正確的做法是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而不是撤訴之後又重新去起訴。
二、注意事項
一般情況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都會裁定準予撤訴:
(一)申請撤訴的人是提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
(二)申請撤訴是出於自願而非受人強迫。
(三)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
(四)申請撤訴必須在宣判以前提出。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準予撤訴,則不再繼續行使審判權,訴訟即告終結。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各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不會再受理。
如果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離婚了之後,覺得似乎夫妻之間的感情還沒有達到需要離婚的地步,或者是雙方認為可以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來進行離婚的話,是可以對離婚的訴訟進行撤訴的,至於起訴離婚如何撒訴,其實國家對此是有嚴格的程序規定的,只是説撤訴後六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是不能再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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