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債權債務承繼情況説明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清償遺產債務應優先於遺贈,為特定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1、清償遺產債務應優先於遺贈
遺贈是被繼承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死後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為。
所謂清償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即是在被繼承人負有遺產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先用遺產清償債務,如留有剩餘的遺產才執行遺贈。這主要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被繼承人利用遺贈逃避債務。為此,我國《繼承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2、清償遺產債務為特定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此規定體現了養老育幼、保障殘疾人生活的原則,不但遺囑人立遺囑、繼承人分割遺產,而且清償遺產債務都應當嚴格遵循這一原則。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明確指出: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有關規定清償債務。
因此,在清償遺產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的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二、如何確定遺產債務清償順序?遺產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1、怎樣確定遺產債務清償順序
遺產債務清償順序之確立,涉及繼承人、遺產債務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財產權益保護。根據現代民法的保護弱者利益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維護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原則。確立遺產債務清償的順序必須綜合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遺產債務發生的時間;二是遺產債務的性質和目的。
2、遺產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我國1985年《繼承法》第19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第33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囑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第34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可見,對於遺產債務清償,該法確立了以下三個規則:
(1)遺產債務只能在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進行有限清償;
(2)清償税款和債務的順序優先於遺贈;
(3)遺囑處分遺產必須為特定的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遺份。
綜上所述,針對繼承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其也要享受之前的債權,並承擔遺留下來的債務。在有關債權債務承繼情況説明中,要寫清債權方式,債務人情況及債務金額等內容。繼承人應該以拿到的遺產優先償還債務,具體如何處理,可以和原來債權人進行協商。
-
轉讓債務須經債權人同意嗎
一、轉讓債務須經債權人同意嗎債務轉讓需要債權人同意。債務轉讓,是指合同債務人通過協商,將合同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承擔的行為。使得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和償債能力發生了變化,其會對債權人權益的實現帶來影響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
離婚時共同債務分割比例有要求嗎?
一、離婚時共同債務分割比例有要求嗎?沒有要求的,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般財產擔保,在夫妻共有財產的基礎上設定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必要的交...
-
不想要承擔債務在離婚後應該怎麼做
離婚意味着婚姻關係的結束,但並不意味着婚姻相關的所有法律關係都走向終結,離婚後的撫養權問題、債務問題等依然需要進一步明確權利義務,避免糾紛。我國的民間借貸因為當事人往往對法律的認識和重視程度不夠,容易出現約定不明、時效不確定等問題,而在離婚後繼續給當...
-
借錢給別人擔保人要還錢嗎
一、借錢給別人擔保人要還錢嗎1、借條是的擔保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要按約定償還借款的義務。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