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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的會見注意事項有哪些?

審查起訴階段的會見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會見注意事項有哪些?

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律師會見內容及注意事項   ——偵查階段的律師會見。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的內容應側重於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是瞭解有關案件情況。主要是瞭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或參與了偵查機關認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關情況。三是瞭解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何種強制措施及已被羈押的期限。四是瞭解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有無刑訊逼供、騙供、誘供和變相拘禁等違法行為

二、受委託的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幫助:

①提供諮詢。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實體法問題、在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問題等提供諮詢。

②代理申訴、控告。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瞭解的案件情況,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涉嫌犯罪,不應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代為申訴,請求偵查機關撤銷案件。

③代為申請取保候審。如認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即可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④代為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偵查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受委託的律師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請要求解除或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審查階段的會見主要的注意事項都是圍繞案件的進程而展開的。在會見時,對於嫌疑人的涉案時間以及涉案人員等都需要進行審查,除了對嫌疑人的審查之外,也需要注意偵查人員在辦案過程當中的規範問題。在進行審查之前也需要收集案件相關的資料,對於基本的案情有所瞭解,對於羈押的時效等作出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