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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民事訴訟法院判決生效之後怎麼做?

一、民事訴訟法院判決生效之後怎麼做

我們在民事訴訟法院判決生效之後怎麼做?

1、民事訴訟的判決

(1)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進行調解。

(3)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以及最高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都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民事訴訟判決後的執行

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對於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強制執行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強制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10)其他措施。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民事訴訟程序一審判決多久生效

一審判決下來,會有15天的上訴期,如果你不上訴的話,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你就得執行,不執行的話將會導致法院的強制執行。如果過了上訴期的話,我們要想重新審判的話,只能具備再審的法定事由:那就是你能提出新的證據,新的證據足以影響先前的判決。如果沒有心證據或是法院的程序不存在瑕疵的話,這個案子一般就算定下來了。上級法院不會再受理再審。法律之所以給你15天的上訴期,就是給你上訴的權利,在這期間內,你不行使的話,只能説是你自己放棄你的權利。法律給了你救濟程序,但你沒有珍惜。

要想再審的話,找出新的證據。找出法院程序存在瑕疵的地方。比如,該回避的沒回避,合議庭有枉法裁判的嫌疑等等。

其實,我們在判決生效之後,只需要按照判決的結果進行執行就好,如果我們對於判決的結果存在異議的話,是需要在一定的時間的期限內,提出自己的異議的。另外,我們如果申請再審,一般是需要有新的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