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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判決生效後不執行

民事訴訟判決生效後不執行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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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民事訴訟判決後該如何執行



  1、民事訴訟的判決

(1)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進行調解。

(3)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以及最高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都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民事訴訟判決後的執行

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對於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強制執行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強制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10)其他措施。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